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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偷车钥匙与车主错峰用车四个月,这种行为算盗窃吗?

发布日期:2024-03-16 04:40    点击次数:84

【男子偷车钥匙与车主错峰用车四个月,这种行为算盗窃吗?】自家宝马变“共享汽车”?广东清远,一男子通过“拉车门”的方式拿到一辆白色宝马车的备用钥匙后,与车主“错锋”用车。白天车主用车,晚上该男子用车。几个月后,车主因晚上要用车才发现此事。那么男子的行为构成盗窃么?

温先生名下有一辆白色宝马车,平时下班回家后,就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上。温先生平时下班回家后,就很少会出门,一般都留在家陪家里人。

近日,温先生晚上临时有事要出门,到地下停车场取车时,突然发现自己的车子不见了。

温先生立即通过定位系统,找车并报警求助。

最终,民警通过车辆定位和监控,找到三男二女和温先生的宝马车,并将五人带来派出所接受调查。

民警通过调查发现,开车的男子,已经不是第一次偷开温先生的车了。原来,去年10月份时,该男子就通过“拉车门”的方式,从温先生的车内取得了宝马车的备用钥匙。之后就经常与温先生“错峰用车”。

而温先生之所以会一直没发现,除了其晚上很少开车出门外,该男子不仅从来不会违章产生道路交通违法记录,而且,每次“还车”时车子都很干净,与其“取车”时几乎是一模一样,温先生根本看不出来。

网友们调侃道:看来该男子还是讲究人,知道爱惜他人财物。更重要的是,他没有据为己有,否则就是盗窃罪,至少要判几年。现在最多就是治安处罚。

1、那么从法律上讲,这种说法,正确么?

私自驾驶他人的机动车,这种行为到底要怎么定性处罚?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,即如果是据为己有、长期个人使用,那就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了;如果仅仅是偷开他人机动车且事后放回原位,那么就不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

具体到本案中,公安机关和温先生都证实,该男子每次开完车后,都会将车子放回原位,因此,可以确认男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,故不构成盗窃。

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:(一)偷开他人机动车的;

据此,公安机关根据男子偷开的次数以及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,酌情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0日,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
2、目前,温先生很生气,其准备追究男子的民事侵权责任,但具体是按照租车费来计算,还是以“损耗”来维权,他暂时还没有想好。

那么从法律上讲,温先生这个诉求合理么?

首先,案涉宝马车是登记在温先生名下的,故属于其合法财产,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。

民法典第267条规定,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、哄抢、破坏。

其次,侵犯他人动产或者不动产,权利人都可以主张返还,这也是温先生报警追回的法律依据之一。

民法典第240条规定,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

第235条同时还规定,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。

最后,无占有、处分权而擅自使用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,民法一律视为民事侵权行为。即男子的行为侵害温先生的财产权,其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。

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,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。

即侵权行为确实要承担赔偿责任。但民法实行填平赔偿原则,且还要遵循公平原则。即原则上,一般要按照实际造成温先生多少钱经济损失来进行赔偿。

有网友认为,应当以日租金来计算才公平。即男子每使用一次就按该款车型市场正常日租车费用来算。

也有网友认为,应当要以公里数来计算。还有网友认为,对男人来说“车子就是老婆”,所以还要赔偿一笔精神损失费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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